渝关技贸之声RCEP成员国茶叶出口通关及农残指标速查宝典

  产品展示     |      2024-09-10 09:52

  我国是茶的故乡,随着“丝绸之路”的兴起和繁荣,我国也将茶和茶文化送往了全世界。按照制作工艺中发酵程度由低到高茶叶可以分为六大类:绿茶、白茶、黄茶、青茶(乌龙茶)、红茶和黑茶。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15个成员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茶叶生产国和第二大茶叶出口国,中国其他RCEP成员国在茶叶贸易方面联系十分紧密。为了大家充分享受RCEP政策红利更加顺畅的将茶叶出口RCEP国家,更快掌握目标市场技术法规和标准,小编精心整理了这期茶叶通关和各国农药残留指标速查“宝典”,下面就来一睹为快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初次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要求真实准确的上传相关材料。种植场负责人、联系人方式、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种植场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

  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茶厂可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当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出口茶叶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茶厂所在地海关申报出境检验检疫。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口茶叶检验检疫规定和茶园、茶厂的备案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四)出口茶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海关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和电子底账。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凭有关单证和电子底账申报通关,茶叶HS编码以0902开头,出口税率0%,出口退税率9%。

  农药残留是影响茶叶出口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茶叶允许使用的农药类型及农残限量标准具有明显差异,由于标准动态持续更新,准确的标准获取来源就十分重要了,以下为大家梳理部分RCEP国家农残查询官方网址,方便出口企业及时查阅。

  2006年5月,日本政府正式颁布《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其限量标准分别为茶42 项、未发酵茶 218 项和发酵茶 217 项,共有 276 项。对日本官方未制定农用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MRL)的农业化学品,适用0.01ppm的默认限量。

  韩国于 2019年开始实施农药肯定列表制度 (PLS),当韩国食品法典中没有确定MRL时,适用0.01ppm 的默认限量。

  泰国在卫生部现行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中对农药残留限量作出规定,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限量的农食产品将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新加坡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为新加坡食品局(SFA),通过《食品条例》规定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1998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食品标准互认协议,共同建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标准1.4.2及其随附的附表20和21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其中,附表20为MRL,而附表21为EMRL。澳大利亚实行农药限量指标对未作规定的农药执行一律不得检出原则。

  印度尼西亚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印度尼西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BSN)、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BPOM),印度尼西亚农药残留相关法规为《农业部长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号》。

  马来西亚在《食品法规(1985)》中规定了马来西亚农食产品农药残留限量。该法规附件16中规定了包含茶叶在内的180多种农药的残留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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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农药残留限量基本等同采纳CAC标准,另有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采用东盟或日本MRL标准。

  越南通过卫生部第50/2016/TT-BYT号通知《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最大限量》中对农药残留限量作出规定。

  柬埔寨农林渔业部主管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的监管,在其《农林渔业部公告 No.002, 03/01/2007—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最大限量》中对农药残留限量作出规定。